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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内燃叉车,处罚7万5!

2019-05-17

      据【千龙网】北京10月23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的朝环保罚字〔2018〕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劳格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内燃叉车,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例,被罚款7.5万元。

 

       朝环保罚字〔2018〕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8 月 27 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6 号全国农业展览馆内进行检查。当日,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上海劳格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正在使用的两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第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型号为 CPCD30-AG51,出厂编号为 G5AFF0301,生产商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型号为 CPC35,出厂编号为 020350U4203,生产商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排放进行了监督性检测。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2018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两份报告编号为朝环字[XF]第201808012 和朝环字[XF]第 201808013 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使用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检测结果为5.21m -1 和 1.55m -1 ,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中规定的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Ⅲ类限值(0.6 m -1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7〕30 号),自 2017 年 12 月1 日起,北京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叉车。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责令其停止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处七万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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